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办体育训练基地积极性,并使之健康有序地发展,推动训练基地建设,保证运动队训练比赛需要,促进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指冠有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名称的体育训练基地(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投资兴建和管理,提供国家集训队和优秀运动队训练以及全民健身使用的体育训练基地(中心)。
第七条要求命名或筹建的体育训练基地(中心),首先应当与相应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签订协议书(草案),经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核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批准后命名或筹建168体育官方网站。